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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企联常务副会长兼理事长李德成: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15年4月14日)

时间:2016-11-10 21:36:29 作者: 来源: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是对新时期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顶层设计,是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今年是贯彻落实《意见》的开局之年,《中国企业报》就相关问题独家专访了中国企联常务副会长兼理事长李德成。

  《中国企业报》:劳动关系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焦点,那么这个《意见》是在怎样的环境背景下出台的?表达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劳动关系怎样的期待?

  李德成: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劳动关系也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到市场经济条件的深刻变化。当前,我国经济结构正在进行深度调整,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但某些局部矛盾和问题依然突出,一些老问题和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相互交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仍然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工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发布的。

  《中国企业报》:您经常深入企业调研,对企业的现状和生存环境比较了解,那么这个《意见》出台后,您认为对企业会有哪些影响?企联将如何引导企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李德成:《意见》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企业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从优化企业外部发展环境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方面,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行了部署,充分体现了企业发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物质基础,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重要保证的辩证统一思想。

  从企业外部来看,《意见》强调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从企业内部看,《意见》对企业在民主管理、劳动用工、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将有利于促进企业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纳入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和管理体系中,使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双赢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也对企联等企业代表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出了“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明确要求。

  中国企联要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和带动作用,通过推动企业自律,倡导企业以对企业发展负责、对职工负责、对社会负责有机统一为指导思想,积极实施雇主责任标准。

  《中国企业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意见》的主旨。《意见》也明确,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等。我们知道,中国企联一直在积极履行企业代表组织职责,那么企联接下来工作的侧重点将是什么?企业权益如何依法维护?

  李德成: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中国企联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对企联系统的信任和重托。

  近十几年来,中国企联积极与人社部、全总、工商联协调配合,密切关注企业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努力做好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劳动关系领域立法以及有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在推动协调劳动关系有关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意见》对企业代表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中国企联要把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作为当前和长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细、抓实、落实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意见》精神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一是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提高贯彻落实《意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动员和组织企联系统以及广大企业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总结企业典型经验,并加以宣传推广。

  二是要增强劳动关系协调能力。要继续加强企联系统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特别是要向县、区级延伸。要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

  三是要加强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要整合系统资源,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维权网络建设和维权工作常态化机制建设,加大对企业维权业务指导和法律服务的力度,及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四是要提高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水平。围绕《意见》的要求,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领域,促进企业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特别是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引导企业紧紧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竞争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企业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三方在利益诉求方面是否会出现差异、分歧甚至是矛盾?如何协调和化解这样的分歧与矛盾?

  李德成: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关系各种事项与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的重要渠道与平台。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和长远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三方在整体利益诉求上不存在根本的、不可调和的分歧与矛盾。

  当然,在具体的利益诉求方面,难免产生区别和差异。这就需要通过协商机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找出双方利益的结合面和平衡点,努力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这也是三方机制的主要特点和优势。

  《意见》充分肯定了三方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并对加强和完善这一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指出,“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中国企联要认真履行企业代表组织职责,在政府主导下,与工会、工商联密切配合,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而为企业健康发展、职工权益依法维护和整个社会和谐繁荣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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