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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联系统应大有作为( 2015年4月14日)

时间:2016-11-10 21:36:29 作者: 来源: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企业联合会系统的重大任务。

  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告别过去30多年平均10%左右的高速增长,转入中高速增长的运行区间,企业发展速度与劳动者对工资收入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持续提升的要求日趋矛盾。
  新常态下所必须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也必然伴随着结构性失业,一部分企业要关停甚至破产、退出市场,一部分企业要调整产业结构,一部分劳动者要从传统产业转入新产业,一部分劳动者要暂时失业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这是经济结构调整中必然要付出的代价。
  同时,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的提升,一些外资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出现了新一轮产业转移,劳动者面临重新就业。在国家收紧银根、银行惜贷的形势下,一些原本正常经营的企业也因贷款艰难而压缩生产。凡此种种,企业劳动关系状况面临不断调整,矛盾多发,因欠薪、调岗、裁员或企业解散而导致的个别劳动争议乃至集体性事件多有发生,形成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良性运转的根本保证,工作任务紧迫,意义重大。
  自2001年起,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同时,中国企联作为中国雇主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一道,组成我国“三方代表团”出席国际劳工大会,参与有关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的制订及修订工作,在国际上维护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利益。
  企业联合会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参与劳动立法和监督,通过三方协商确立劳动标准和劳动关系规范,通过三方协调机制等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二是在行业、地区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行业性、区域性劳动关系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解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进步;三是三方共同组成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公平公正地裁决;四是加强和帮助企业自律,督促企业实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立规章制度,提高依法用工意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五是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六是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会同三方不断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发挥典型引路的示范带动作用。
  企联组织是社会团体,没有相应的行政地位,没有充足的财政拨款,没有充足的人员配备,在三方中相对弱小,长期以来,开展工作受到一定的局限。《意见》赋予企业联合会一定的政治使命和社会管理职能,这是中央、国务院对企联组织的莫大信任与鞭策,是对企联组织十多年来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新时期中央加强社会组织作用的体现。
  新形势下,企联组织要不孚众望,乘势而为,主动作为,一要健全市县组织,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的企业联合会组织建设,并协调、支持他们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二要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充实专业人员,提高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水平和平等协商能力,不断提高职业化程度。三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企业实际,准确反映企业诉求。四要积极谋求党委、政府进一步的关怀与支持,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和《意见》要求,在政治地位、经费投入上获得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完成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光荣任务。
  我们相信,在《意见》的指引下,在中央、国务院科学决策和强有力的领导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必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必将在一个新的起点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作者邢志昂系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本文摘自作者原文《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进入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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