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获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
多年来,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国家和有关方面为此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和各种大胆尝试,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客观而言,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和谐因素,主要问题不在缺乏制度建设,而是严肃制度执行还很不到位。
其一,劳动者报酬得不到有效保障问题。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合理劳动报酬权,并且用工者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合法合理劳动报酬,像一些特殊行业比如建筑业等,国家和地方为了使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薪资,甚至还为此出台了专门类似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希望借此确保民工工资不被拖欠。但可惜的是,这么多年来,之所以一到年终岁尾,就会出现大批民工“年年打工年年讨薪”的局面,原因不少,但关键和基础的一条就是有关制度没有得到执法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落实。
其二,劳动者合法休假权得不到有效落实问题。在一些单位,劳动者正常节假日不能休假、带薪年休假制度不能有效全面落实,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根本的一条,就是在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面前,面对违法违规的用工者,劳动监察等部门不能对此进行严肃处理,让相关违规者违法没有代价甚至还有巨大好处,这使很多用工者大胆加入到违法用工的行列。
其三,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得不到落实问题。如法律法规规定高温下劳动者应该适当休息权、享受高温津贴、防暑降暑物资等,但在实际中,高温下劳动者照常不误出工干活的不在少数,得不到高温津贴的大有人在。关键问题也是劳动保护部门执法不力或不到位,让一些用工者能够、敢于这样做。
其四,劳动者得不到社保和技能培训问题。不管是《劳动法》还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文件中,用工者要给予劳动者必要的“三险一金”或“五险一金”,以及给予劳动者适当必要的技能培训,都有明文规定和具体落实对象、条件和不落实的罚则。但面对现实,一方面是不落实这些规定的用工者比比皆是,一方面却是劳动执法监察等部门鲜见严肃处罚和强力纠偏。
法规是基础和保障,但徒法难以自威。面对不和谐的劳动市场音符,要想构建和谐的市场劳动关系,固然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但关键的前提就是需要执法部门严肃执法开路。只有这样,各地各单位才会严格按《劳动法》办事,也才有人愿意用《劳动法》等维权,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生成。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余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