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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采购制度急需完善

时间:2016-11-10 22:37:19 作者: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年颁布实施的《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及《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都将打造绿色供应链作为工业绿色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并明确围绕汽车、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等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旨在到2020年,在这些行业初步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绿色供应链管理是一个系统化工程,涉及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等多个环节。其中,采购环节最为关键,采购产品的环保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供应链的绿色化程度。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调整绿色采购的法律政策,但是已有不少涉及这一内容的规定。主要有《环境保护法》第22条、36条,《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6条,《循环经济促进法》第8条、41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0条,《节约能源法》第51条、64条、8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条,以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

  上述规定主要围绕两类主体进行调控:对于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应优先采购具有节能、节水、节材、废物再生利用等特性的绿色产品;对于国有性质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主要是鼓励其采购绿色产品。

  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推进了我国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是相关规定过于分散。目前关于绿色采购的法律政策规定尚未形成体系,散见于环保类、采购类法律政策中。而作为统领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法》以及与之配套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仅是在个别条款中提及绿色采购问题,缺少系统性的绿色采购法律政策。

  二是相关规定难以落实。现行规定过于笼统,仅是提到绿色采购,而细化这些规定的配套措施及相关标准迟迟未出台,相关规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操作和落实。三是配套体系建设滞后。绿色采购需要评价生产企业的用能、用水及排污等情况,而这都有赖于供应链上相关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但是,在法律规定不健全及监管能力不足的现状下,我国真正做到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数量并不多,而且存在着数据造假等问题,导致采购方难以对上游企业的环境状况做出客观评价。

  充分发挥绿色采购的推动作用,将有助于打造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为此,急需完善绿色采购相关制度,主要建议如下。

  一是专门立法。建议出台一部统领各类市场主体采购活动的《绿色采购法》,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做出系统规定,对于政府采购要着重提要求和规范采购程序,而对于其他类型主体的采购着重进行引导和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二是出台配套措施。在专门立法之前,可以先细化现有法律政策规定,出台配套措施,使相关领域的绿色采购目标具体化、标准统一化、目录明确化、程序规范化、过程公开化,推动现有规定操作及落实。比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就是落实相关规定的一个典型范例。

  三是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推动企业尤其是重污染、高耗能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全国联网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能耗等环境信息监测平台,同时加强监管及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未公开环境信息或者进行数据造假的企业,一概不纳入采购名录。

    (作者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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